沈某某盗窃罪取保候审成功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8-07-10 12:54) 点击:809 |
不予批捕申请书
申请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的委托律师。 联系电话:13505322586 联系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77号水悦城23号楼405室。 申请事项 对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申请不予批捕。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8年5月12日被青岛市辛安派出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的家属的请求,结合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不予批捕申请,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系初犯偶犯,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提供保证。 二、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已将挪用的资金归还公司,公司已出具谅解书,公司的财产利益并无任何实质损害。 三、对沈某某不予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沈某某涉嫌罪名是挪用资金罪,属经济型犯罪,而非暴力型犯罪,人身危险性较低。 3、沈某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即使构成犯罪,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4、沈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不存在隐瞒、翻供情形。 基于以上理由,并结合本案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沈某某采取不予批捕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恳请检察机关予以批准。如果检察机关批准对沈某某不予批捕、其家人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肖升东律师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2018年6月12日 结果:黄岛区检察院于2018年6月17日不予批捕,嫌疑人沈某某出看守所回家。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