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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罪取保候审成功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8-07-10 12:43)    点击:863

申请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5322586。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xxx,女,因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申请事项: 
   对盗窃罪犯罪嫌疑人x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受犯罪嫌疑人xxx的弟弟的委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指派肖升东律师为犯罪嫌疑人xxx申请取保候审。结合犯罪的情节、及犯罪具体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x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xxx犯罪之前行为良好,没有任何犯罪违法记录,且初次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坦白交代了自己所有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 
   二、犯罪嫌疑人x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xxx提供保证。

案发以后,犯罪嫌疑人xxx对自己的罪行深刻悔悟,并委托我和被害人xxx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争取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被害人不再追究xxx的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并恳请贵院给予xxx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xxx家境困难,而且我母亲身患癌症已至晚期,所剩时日不多,出事以后,母亲整日不吃不喝,以泪洗面,望贵院领导体谅我们家的情况,回到母亲身边尽孝。
    犯罪嫌疑人xxx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及第70条的各项规定,本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xxx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坦白交代了自己所有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其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赔偿了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因此,恳请贵院考虑犯罪嫌疑人xxx的实际情况和表现,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

                       申请人: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肖升东律师                

                                2018年1月18日

结果: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于2018年1月23日不予批捕,王某某于当天出看守所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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