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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取保候审成功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8-07-10 10:26)    点击:837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青岛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xx的儿子xx的委托,指派肖升东律师担任其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一案的辩护人。犯罪嫌疑人xxx的案件已经报请贵院审查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本案有关问题依法向贵院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不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应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律师了解的案情:

根据犯罪嫌疑人xxx的供述及向侦查机关的询问,律师了解到:xxx于2017年年底受雇于xxx开车(豫xxxxx大巴车,车主:xxx),主要工作是从贵州往浙江接送民工,拉一趟xxx给xxx元,但时至案发之日,xxx还拖欠xxx半年的工资。2018年5月底,xxx接到xxx的指令,让其到浙江义乌接一批民工送到石岛。车走到半路,一个民工向xxx问手机充电的事,因此人汉语比较生硬引起xxx的怀疑,xxx问他们是哪里的,他支支吾吾说是云南的。后,xxx觉得此事蹊跷的遂给xxx打电话汇报这帮人的行为不正常,xxx向xxx表示:你只是个开车的,你把车开好就行,不该你问的事你不要问。如果有什么犯法的事也跟你没有关系,出什么事我兜着,跟你没有关系,如果不拉的话,你半年的工资就别想要了。因车已在高速上行驶无法停车,加之xxx以不开工资相要挟,xxx无奈继续行驶。6月1日,客车行驶至xx检查站后,涉嫌偷渡人员被xx警方查获,遂xxx主动找到民警说明问题时,被民警以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将其刑事拘留至今。

二、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xxx在此次案件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贵院对犯罪嫌疑人xxx应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1、xxx的行为不符合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要求:“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图偷越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边境的人员而运送其出入边境的,则不构成本罪”;“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表现为为他人提供运输工具,并且将他人送出或送入边境。”在本案中xxx只是一名受雇于xxx的司机,车主是xxx,xxx仅是为了每月的固定工资去上班,一切均是听从xxx的指示工作,其主观上不存在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故意,至于拉哪里的人、去哪里拉人、把人送到哪去、跟谁联系、车费多少钱、乘客中是否有违法犯罪人员等等均是xxx安排的,作为司机的xxx只是接受老板的命令行事,xxx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知道自己拉的是否是犯罪分子,更没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故意。其本质上仅是想通过自己的劳动为自己谋取一份合理合法的收入。因此,xxx的行为不符合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对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要求。

2、xxx的行为不符合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的客观要件的要求。“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行为,所谓运送,是指以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带领、将越境的违法犯罪分子偷运送出或接入边境的行为。在本案中,车不是xxx的,xxx不知道运送的成员是偷渡分子,也没有帮助这些成员偷越边境的故意,更没有运送该批成员偷越边境的事实。实际上,xxx是在xxx的指令下,开车到浙江义乌拉人,然后送到石岛,其行为并没有将越境的违法犯罪分子偷运或接送边境的行为。因此,xxx的行为不符合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对客观要件方面的要求。

3、本案xxx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作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二人以上;②共同故意;③均构成犯罪。本案不构成共同故意,xxx在此案中就没有犯罪的主观意图。首先xxx作为一名司机,其职责仅是听从xxx的指示,xxx安排什么就做什么,其只要把领导交办的事务完成就行,至于拉哪里的人、去哪里拉人、把人送到哪去、跟谁联系、车费多少钱、乘客中是否有违法犯罪人员等均是xxx安排并且说了算,所有也不存在对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共同故意,xxx从头到尾就没有犯罪的故意;其次,xxx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其仅是兢兢业业工作,目的只是养家糊口。xxx的行为也不符合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因此,xxx的行为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4、嫌疑人xxx此前并无前科,其工作努力,敬业爱岗,待人友善,无社会危险性隐患,不会妨碍侦查工作继续进行。

为此,律师请求贵院对嫌疑人xxx的逮捕申请不予批准逮捕,以维护犯罪嫌疑人xxx的合法权益,彰显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重视并采信。

此致

青岛市xx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肖升东律师

                                                                                             2018年7月2日

 

 检察院于2018年7月9日决定不予批捕,当天晚上8点犯罪嫌疑人出看守所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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