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照的陷阱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8-12 20:20) 点击:389 |
陷阱一: 律师破解:在签订此类合同时,谨慎详细阅读合同内容,在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上最好事先约定,做到有备无患,提前问清楚底片是否全送,如果不是就询问单买的价格,交定金前谈好价格,可以压低购买的单张价格。交钱之前顾客是主动的,而交钱后主动方就变为影楼了。,能够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分析:此案涉及霸王条款和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店家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律师破解:对于此类“霸王条款”的处理可以按照2013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关于法定解除权之规定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要求赔偿。
案情分析:此类案件涉及格式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一般店家会提供提前拟定好的合同文本,但对于具体事项的约定往往采取模棱两可的形式,并在合同中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律师破解: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规定) 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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