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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付20元货物服务费损失2万余元,货运公司该不该赔偿?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5-11 14:11)    点击:344

青岛律师讲解案情

  因收货人拒付20元“落地费”,货运公司扣下货物,导致收货人损失22000元,货运公司要不要赔付?近日,开化法院审理了一起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纠纷。

  案件经过

  2021年6月25日,某学校因装修需要,与原告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购买墙漆,并约定7月8日前交货。因此,原告甲公司向金华某贸易公司购置了生产墙漆的原材料。7月1日,该贸易公司通过货运专线将10件原材料托运至被告乙货运公司,并支付了运费。

  7月3日,乙货运公司通知甲公司前来取货,但当甲公司来取货时,却被告知需以每件2元的标准支付20元服务费,否则不允许取货。

  因为服务费问题,双方多次争吵。后甲公司报警并向相关部门投诉。7月8日,经过调解,乙货运公司同意免收甲公司20元服务费。但甲公司以墙漆交货逾期为由,拒绝取货。

  因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甲公司赔偿学校违约金22000元。甲公司认为,乙货运公司向其收取20元服务费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约定。乙货运公司擅自扣留货物,造成甲公司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乙货运公司不同意赔偿,甲公司一纸诉状起诉至开化法院。

  法院认为

  开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费用有争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可按照交易习惯确定。被告乙货运公司通过提供服务以每件2元的标准收取服务费,并无不当。原告甲公司拒付服务费,被告乙货运公司有权行使留置权。故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货运服务部为近年新兴行业,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货运服务部通过为承运人和收货人提供货物的装卸、保管、通知等服务,收取一定费用为大众所认同。

  本案中,甲公司承认之前在乙货运公司或其他货运服务部提货也支付过相应服务费,可见甲公司对货运服务部收取一定服务费也是认可的。甲公司本可通过先支付20元服务费提取货物再解决争议的方式,从而避免损失的扩大。在乙货运公司同意免收服务费后,甲公司仍拒绝接收货物,由此造成的损失与乙货运公司无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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